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716号
原告:张海滨,男,汉族,现住延吉市铁南。
委托代理人:潘佳璇,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九军,男,汉族,现住延吉市北山街。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滨诉被告房九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因此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海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张海滨负担。
审判员 蔡松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侯晓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