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滨诉被告鲍玉霞之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32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2879号

原告:吕滨,男,1973年2月25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北山街丹旺委二组。

委托代理人:胥志强,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鲍玉霞,女,1976年7月10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建工街龙海委十一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滨诉被告鲍玉霞之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滨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滨提出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3300元),退给原告吕滨3300元。

审判员  吴东俊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朴美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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