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1073号
原告:白云峰,男,1986年2月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宽平大路。
委托代理人:胥志强,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罗金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云峰诉被告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云峰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云峰提出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云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6148元),退给原告白云峰。
审判员 吴东俊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朴美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