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绍华诉被告刘建军、延吉市鑫源房地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3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1810号

原告:张绍华,女,1976年5月17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进学街景阳委十四组。

被告:刘建军,男,1975年2月10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进学街丰茂委八组。

被告:延吉市鑫源房地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太平街爱丹路。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该公司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田国君,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绍华诉被告刘建军、延吉市鑫源房地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绍华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绍华提出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绍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48元,减半收取3074元(原告已预交6148元),由原告张绍华负担。

审判员  吴东俊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朴美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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