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永与被告陈玉娟、冯革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Y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3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延民初字第4688号

原告:崔永,男,1968年8月15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建工街。

被告:陈玉娟,女,1966年2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朝阳街。

被告:冯革,男,1965年10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朝阳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永与被告陈玉娟、冯革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现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及相关法律文书,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崔海兰

审判员  刘风春

审判员  李雪英

二○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朴艺花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