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79号
原告:延吉市佳铭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李海波,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志光,该公司职员。
被告朴明子,女,朝鲜族,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佳铭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朴明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佳铭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吉市佳铭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吉市佳铭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静
审判员 李雪英
审判员 崔海兰
二○一五年 四月 二十日
书记员 李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