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727号
原告:何彩霞,女,1971年7月5日生,汉族,住址:延吉市。
被告:张连东,男,成年人,住址: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彩霞诉被告张连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彩霞提出的撤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彩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彩霞负担。
审判员 邱艳红
二○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明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