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461号
原告:付栋,男,1969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崔相斌,男,成年人,住址: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栋诉被告崔相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偿还原告1万元,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栋提出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栋负担。
审判员 邱艳红
二○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明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