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017号
原告:娄桂安,女,1959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址:延吉市。
被告:崔顺子,女,朝鲜族,住址:延吉市。
被告:徐春仙,女,成年人,朝鲜族,住址:延吉市。
被告:图们市港鑫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贵东。
被告:徐顺姬,女,成年人,朝鲜族,住址:图们市。
被告:高贵东,男,成年人,住址:图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桂安诉被告崔顺子、徐美仙、图们市港鑫工贸有限公司、徐顺姬、高贵东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桂安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娄桂安提出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桂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娄桂安负担。
审判员 邱艳红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明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