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娄桂安诉被告崔顺子、徐美仙、图们市港鑫工贸有限公司、徐顺姬、高贵东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3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017号

原告:娄桂安,女,1959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址:延吉市。

被告:崔顺子,女,朝鲜族,住址:延吉市。

被告:徐春仙,女,成年人,朝鲜族,住址:延吉市。

被告:图们市港鑫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贵东。

被告:徐顺姬,女,成年人,朝鲜族,住址:图们市。

被告:高贵东,男,成年人,住址:图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桂安诉被告崔顺子、徐美仙、图们市港鑫工贸有限公司、徐顺姬、高贵东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桂安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娄桂安提出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桂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娄桂安负担。

审判员  邱艳红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明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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