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明刚与被告李在亭、王惠梅、第三人李延俊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3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4662号

原告:张明刚,男,汉族,1973年6月8日生,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庄路。

委托代理人:王晓霞,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在亭,男,汉族,1957年5月25日生,现住和龙市八家子镇林兴社区二十一组。

被告:王惠梅,女,汉族,1957年1月29日生,现住延吉市龙延世家。

委托代理人:赵春姬,吉林金达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延俊,男,汉族,1982年2月13日生,现住延吉市北山街。

委托代理人:赵春姬,吉林金达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刚与被告李在亭、王惠梅、第三人李延俊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刚于2014年7月14日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向本院起诉被告李在亭、王惠梅,该案现在审理中,且本案需以该案的判决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吴东俊

审 判 员  边万龙

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朴美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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