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文一诉被告金珍、李鲜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3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470号

原告:董文一,男,户籍所在地为延吉市。

被告:金珍,男,户籍所在地为延吉市。

被告:李鲜,女,户籍所在地为延吉市。

本院受理原告董文一诉被告金珍、李鲜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尚未审结。因被告金珍、李鲜持有中国护照,原告董文一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被告金珍、李鲜出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董文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制被告金珍出境。

二、限制被告李鲜出境。

三、冻结原告董文一提供的担保物,全香兰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存款13500元。冻结时间为六个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雪英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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