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1691号
原告:李英玉,女,1952年11月19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小营镇仁坪村新丰三组。
委托代理人:薛辉,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光允,男,1974年11月21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河南街白丰委八十四组。
被告:金光虎,男,1976年10月8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小营镇东新村一组。
被告金美子,女,1955年11月18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新兴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玉诉被告金光允、金光虎、金美子之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英玉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英玉提出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英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原告已预交7300元),退还给原告李英玉7300元。
审判员 吴东俊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朴美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