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51号
原告:赵梦函,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徐东霞,女,汉族,无职业。
被告:赵树田,男,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梦函诉被告赵树田之间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梦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梦函的法定代理人徐东霞负担。
审 判 长 金 纯
助理审判员 张妍妍
人民陪审员 于景礼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妍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