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成万诉被告王俊安之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3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961号

原告:姜成万,男,朝鲜族,1938年10月20日生,现住延吉市依兰镇东兴村二组。

委托代理人:金武,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俊安,男,汉族,1948年12月10日,现住依兰镇东兴村二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成万诉被告王俊安之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成万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成万提出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成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共计130元(原告已预交180元),由原告姜成万负担。

审 判 长  吴东俊

助理审判员  崔 麟

助理审判员  金龙虎

二○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朴美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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