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树林诉被告延吉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3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48号

原告:李树林,男,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李秀梅,女,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延吉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春海,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强,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林诉被告延吉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树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树林负担。

审判员  金纯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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