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顺花诉被告金美实、崔昌铉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2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86号

原告:李顺花,女,朝鲜族,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金英姬,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美实,女,现住延吉市。

被告:崔昌铉,男,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顺花诉被告金美实、崔昌铉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顺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顺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2110元(原告已预交4220元),保全费1500元,由原告李顺花负担。

审判员  李雪英

二○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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