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86号
原告:李顺花,女,朝鲜族,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金英姬,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美实,女,现住延吉市。
被告:崔昌铉,男,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顺花诉被告金美实、崔昌铉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顺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顺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2110元(原告已预交4220元),保全费1500元,由原告李顺花负担。
审判员 李雪英
二○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