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文学诉被告崔光豪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2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1号

原告:林文学,男,居民身份证住址为龙井市。

被告:崔光豪,男,其他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文学与被告崔光豪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文学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文学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文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由原告林文学负担。

审判员  李雪英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玲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