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054号
原告:国电龙华延吉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人民路5555号,组织机构代码55525716-8。
法定代表人:秦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军,该公司职员。
被告:金亨吉,成年人,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电龙华延吉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金亨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电龙华延吉热力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电龙华延吉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国电龙华延吉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助理审判员 邱艳红
二○一五年五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明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