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丹诉张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27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1096号

原告:刘丹,女,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宋延龙。

被告:张建国,男,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张云芝。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丹诉被告张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丹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丹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0元(原告已预交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刘丹负担。

审判员  石勋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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