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1096号
原告:刘丹,女,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宋延龙。
被告:张建国,男,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张云芝。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丹诉被告张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丹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丹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0元(原告已预交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刘丹负担。
审判员 石勋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延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