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红桥诉被告刘永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27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601号

原告:冯红桥,延吉市红利建筑安装公司经理,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告:刘永盛,延吉永盛电梯销售装饰有限公司,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红桥诉被告刘永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偿还原告12万元,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红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红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冯红桥负担。

审判员  邱艳红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明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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