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静海诉被告宋丽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27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延民初字第5026号

原告:程静海,男,汉族,无职业。

被告:宋丽娟,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静海诉被告宋丽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程静海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静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静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原告已预交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程静海负担。

审判员  石勋波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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