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730-1号
原告:项立伟,延边厦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销售人员,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告:王宇,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项立伟诉被告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项立伟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宇名下的比亚迪S6小型汽车、车籍号为吉HX3510的小型汽车的车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王宇名下的比亚迪S6小型汽车、车籍号为吉HX3510的小型汽车的车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二年,冻结期间不得买卖、抵押或其他方式处理。
二、冻结担保人项立伟提供的项立伟名下的捷达车、车籍号为吉HX1488的车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二年,冻结期间不得买卖、抵押或其他方式处理。
如原告项立伟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助理审判员 邱艳红
二○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明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