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玉英诉被告尹立秋、延吉圣园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26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592号

原告:李玉英,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告:尹立秋,1979年8月11日,延吉圣园经贸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告:延吉圣园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依兰镇兴农村六队,组织机构代码证71714534-6。

法定代表人:尹立秋,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英诉被告尹立秋、延吉圣园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证据不足,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玉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玉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李玉英负担。

助理审判员  邱艳红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明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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