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延吉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德利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26

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2176号

签发人:

年 月 日

核稿人:

年 月 日

拟稿人:

年 月 日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延吉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前进路3-18-7,组织机构代码为06864994-9。

法定代表人: 张世礼,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有铭,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德利,成年人,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德利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吉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吉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助理审判员  邱艳红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明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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