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们市月晴镇安山村民委员会和刘祥明之间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26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初字第1249号

原告:图们市月晴镇安山村村民委员会,现住址图们市。

法定代表人:陈世亮。

委托代理人:杨长安,现住址延吉市。

被告:刘祥明,现住址图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月晴镇安山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祥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图们市月晴镇安山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

准许原告图们市月晴镇安山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勇

二○一五 年 十一 月 十六日

书记员  兰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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