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图民特字第7号
民 事 裁 定 书
申请人:崔英姬,现住图们市。
被申请人:蔡虎林,原户籍所在地 图们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崔英姬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蔡虎林死亡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崔英姬撤回申请。
代理审判员 徐春男
二〇一五 年 九 月 十四 日
书 记 员 严盛俊
(2014)图民特字第7号
民 事 裁 定 书
申请人:崔英姬,现住图们市。
被申请人:蔡虎林,原户籍所在地 图们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崔英姬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蔡虎林死亡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崔英姬撤回申请。
代理审判员 徐春男
二〇一五 年 九 月 十四 日
书 记 员 严盛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