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23号
原告:全永男,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委托代理人:金武,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长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长白山西路4228-1号,组织机构代码为74458598-8。
法定代表人:关伟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延波,吉林高延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永男诉被告吉林长江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王 静
审 判 员 李雪英
助理审判员 邱艳红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明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