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初字第1171号
原告:图们市态和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图们市。
法定代表人:高学文。
委托代理人:李天珠,现住图们市。
委托代理人:李京洙。
被告:张海,现住图们市。
被告:图们市石岘镇第一中学,住所地图们市。
法定代表人:刘风琴。
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态和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海、被告图们市石岘镇第一中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 原告图们市态和供热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图们市态和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3元,减半收取661.5元,由原告图们市态和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郑恩花
二○一五年 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严盛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