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初字第262号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金昌范,住图们市。
被告:图们市月晴镇五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图们市。
法定代表人:李玉。
被告:崔正洙。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昌范诉被告图们市月晴镇五工村村民委员会、崔正洙之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昌范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昌范以找不到被告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昌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徐春男
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
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
二○一五 年 九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严盛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