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龙善和黑龙江恒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延边凉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之间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25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初字第761号

原告:鱼龙善,现住图们市。

被告:黑龙江恒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延边凉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所在地图们市。

法定代表人:石福亭。

本院在审理原告鱼龙善诉被告黑龙江恒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鱼龙善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鱼龙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鱼龙善负担。

审 判 长  郑恩花

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

人民陪审员  施春花

二○一五 年 十月 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兰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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