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初字第1163号
原告:杨振兴,现住图们市。
被告:杨玉玲,现住图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振兴诉被告杨玉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 原告杨振兴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振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振兴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郑恩花
二○一五年 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严盛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