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初字第1396号
原告:安风琴,现住图们市。
被告:于晓艳,现住图们市。
委托代理人:于晓萍(被告的妹妹),现住图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风琴诉被告于晓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 原告安风琴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风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风琴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郑恩花
二○一五年 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严盛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