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风琴和于晓艳之间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25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初字第1396号

原告:安风琴,现住图们市。

被告:于晓艳,现住图们市。

委托代理人:于晓萍(被告的妹妹),现住图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风琴诉被告于晓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 原告安风琴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风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风琴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郑恩花

二○一五年 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严盛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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