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初字第1100号
原告:王海秋,现住图们市。
被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石岘造纸厂脱硫项目部,所在地图们市。
法定代表人:石晓杰。
被告:梁新凯。
被告:赵金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秋诉被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石岘造纸厂脱硫项目部、梁新凯、赵金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王海秋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找不到被告梁新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海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海秋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郑恩花
二○一五 年 十 月 十四 日
书 记 员 严盛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