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荣军和杨桂玲等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25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初字第583号

原告:陈荣军,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被告:杨洪义。

被告:杨桂玲,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图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荣军诉被告杨洪义、被告杨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原告陈荣军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荣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公告费300元,共484元,由原告陈荣军负担。

审 判 长  郑恩花

人民陪审员  邵瑞雪

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

二○一五年   九 月 九日

书 记 员  严盛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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