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初字第583号
原告:陈荣军,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被告:杨洪义。
被告:杨桂玲,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图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荣军诉被告杨洪义、被告杨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原告陈荣军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荣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公告费300元,共484元,由原告陈荣军负担。
审 判 长 郑恩花
人民陪审员 邵瑞雪
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
二○一五年 九 月 九日
书 记 员 严盛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