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1876号
原告:王凤兰,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告:徐东军,出租车司机,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兰诉被告徐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被告无财产,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凤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凤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凤兰负担。
助理审判员 邱艳红
二○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明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