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447号
原告:胡玉华,女,汉族,无职业。
被告:孙丽焕,女,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华诉被告孙丽焕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玉华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玉华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玉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0元(原告已预交3850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原告胡玉华负担。
审判员 石勋波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延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