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初字第98号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赵哲范,住安图县。
原告:赵兰花,住安图县。
委托代理人:李京洙,吉林李京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万龙,住图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哲范、赵兰花诉被告文万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找不到被告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哲范、赵兰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6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徐春男
代理审判员 申爱顺
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
二○一五年 七月 十三日
书 记 员 严盛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