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哲范等和文万龙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24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初字第98号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赵哲范,住安图县。

原告:赵兰花,住安图县。

委托代理人:李京洙,吉林李京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万龙,住图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哲范、赵兰花诉被告文万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找不到被告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哲范、赵兰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6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徐春男

代理审判员  申爱顺

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

二○一五年   七月  十三日

书 记 员  严盛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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