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和黄仁淑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24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初字第480号

原告: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住所地图们市。

负责人:高志刚。

被告:黄仁淑,现住吉林省图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诉被告黄仁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7元,减半收取628.5元,由原告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郑恩花

二○一五年 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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