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们市凉水和谐家园和李晨晖、李晨耀之间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24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初字第1065号

原告:图们市凉水和谐家园,住所地凉水镇。

负责人:苏国芬。

被告:李晨晖,住图们市。

被告:李晨耀,住图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凉水和谐家园诉被告李晨晖、被告李晨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图们市凉水和谐家园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图们市凉水和谐家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图们市凉水和谐家园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郑恩花

二○一五年 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严盛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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