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初字第1065号
原告:图们市凉水和谐家园,住所地凉水镇。
负责人:苏国芬。
被告:李晨晖,住图们市。
被告:李晨耀,住图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凉水和谐家园诉被告李晨晖、被告李晨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图们市凉水和谐家园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图们市凉水和谐家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图们市凉水和谐家园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郑恩花
二○一五年 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严盛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