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莲福和史汝生、朱光录、图们市光信公司、图们市洪远运输公司、梁卫君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23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图民初字第969号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辛莲福,住图们市。

被告:史汝生,现住图们市。

被告:朱光录,住图们市。

被告:图们市光信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光录。

被告:图们市洪远运输公司,住所地:图们市向上街。

法定代表人:张继刚。

被告:梁卫君,住图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莲福诉被告史汝生、朱光录、图们市光信公司、图们市洪远运输公司、梁卫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找不到被告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辛莲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24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徐春男

代理审判员  卜宪吉

代理审判员  郑恩花

二○一五年  三月 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严盛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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