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图民初字第969号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辛莲福,住图们市。
被告:史汝生,现住图们市。
被告:朱光录,住图们市。
被告:图们市光信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光录。
被告:图们市洪远运输公司,住所地:图们市向上街。
法定代表人:张继刚。
被告:梁卫君,住图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莲福诉被告史汝生、朱光录、图们市光信公司、图们市洪远运输公司、梁卫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找不到被告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辛莲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24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徐春男
代理审判员 卜宪吉
代理审判员 郑恩花
二○一五年 三月 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严盛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