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英昌和王伟等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23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初字第378号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于英昌,住图们市。

被告:王有富,现住吉林省辽源市。

被告:王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英昌诉被告王有富、王伟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英昌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英昌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英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5元,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徐春男

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

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

二○一五 年   九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严盛俊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