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初字第549号
原告:秦某甲,现住图们市。
被告:秦某乙,现住吉林省图们市。
被告:秦某丙,现住吉林省图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甲诉被告秦某乙、被告秦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 原告秦某甲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秦某甲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郑恩花
二○一五年 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严盛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