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初字第228号
原告:孙福华,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图们市。
被告:王威。
被告:吉林市永鑫万客隆商贸集团珲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于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福华诉被告王威、吉林市永鑫万客隆商贸集团珲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 原告孙福华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福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福华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郑恩花
二○一五年 五 月 十一日
书 记 员 严盛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