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初字第235号
原告:安继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图们市。
被告:李忠祥。
被告:李忠民,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继福诉被告李忠祥、被告李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原告安继福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继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公告费300元,共2825元,由原告安继福负担。
审 判 长 郑恩花
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
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
二○一五年 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严盛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