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继福和李忠祥、李忠民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23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初字第235号

原告:安继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图们市。

被告:李忠祥。

被告:李忠民,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继福诉被告李忠祥、被告李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原告安继福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继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公告费300元,共2825元,由原告安继福负担。

审 判 长  郑恩花

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

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

二○一五年   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严盛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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