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年敦民初字第00937号
原告卢某某,女,住敦化市,联系方式:673XXXX。
被告卢某某,男,住敦化市,联系方式:159XXXXXXXX。
被告卢某某,女,住敦化市,联系方式:139XXXXXXXX。
被告卢某某,女,住敦化市。
被告卢某某,男,住大连市,联系方式:130XXXXXXXX。
卢某某诉卢某某、卢某某、卢某某、卢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宋杰(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某某诉称,。
被告卢某某、卢某某、卢某某、卢某某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宝兴
审 判 员 宋 杰
人民陪审员 刘洪武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臧浩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