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们市鑫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吕海波、刘振新之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23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初字第327号

原告:图们市鑫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住所地图们市。

法定代表人:李晶。

委托代理人:岳强,住吉林省图们市。

被告:吕海波,住吉林省图们市。

被告:刘振新,住图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鑫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吕海波、刘振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图们市鑫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图们市鑫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70元,共计645元,由原告图们市鑫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郑恩花

二○一五年  五月 十二日

书 记 员  严盛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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