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2666号
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胜利街。
法定代表人高永峰,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志军,该公司职员。
被告刘雪东,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雪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俊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臧 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