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初字第490号
原告:王文明,户籍所在地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于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图们市。
被告:王明,现住图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明诉被告王明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王文明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文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文明负担。
审 判 长 郑恩花
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
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
二○一五年 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严盛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