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们市鑫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初强国之间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0:23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初字第213号

原告:图们市鑫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住所地图们市。

法定代表人:李晶。

委托代理人:岳强,住吉林省图们市。

被告:初强国,住图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鑫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初强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图们市鑫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图们市鑫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70元,共计1095元,由原告图们市鑫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郑恩花

二○一五年    三月 三日

书 记 员  刘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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