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初字第259号
原告:白仁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图们市。
被告:崔贤风,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图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仁江诉被告崔贤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 原告白仁江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仁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仁江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郑恩花
二○一五年 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严盛俊
